10月25日下午2点,公司本学期第二场教师讲座在公司澍泽学术报告厅举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牛佳蕊老师就“行政法上的尊重学说”为主题做讲座。何天文老师担任与谈人,郝磊经理、郭明龙副经理、夏令蓝老师以及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讲座,讲座由晁晓军老师主持。郝磊经理首先介绍了牛佳蕊老师和何天文老师的基本情况与学术成果,并期待佳蕊教师给大家带来精彩的学术汇报和交流。
牛老师对讲座主题阐释后,围绕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展开报告,首先以解释性行政规则为切入点,将尊重学说的产生、发展脉络以及当前在中西方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加以介绍;其次对美国尊重学说、德国“判断余地”等理论进行比较介绍;最后回归中国行政诉讼实践,探讨我国在制度借鉴、构建及完善上的可能路径。
讲座第一部分提出,尊重学说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法院对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实践。在法律传统上,法律解释是法院和法官的固有职权,随着行政国家的发展,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行政机关开始对法律规范加以解释后执行。起初,解释性行政规则并非立法授权和行政职权行为,法院认为解释性行政规则仅提供了一种解释可能性;随着行政事务日渐复杂化,法院逐渐无力解决行政实务中的法律解释适用问题,仅能从权限、制定程序等形式标准上加以审视;经过理论和实践的长期发展,法院不再局限于形式合法性审查,也开始从行政专业性的角度出发进行审视,是为司法尊重行政学说。
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尊重学说。美国尊重学说经过了1944年斯基德莫尊重、1984年谢弗林尊重、1997年Auer尊重,以及2000、2001年“克里斯滕森—米德”尊重共四个阶段。就尊重程度而言,斯基德莫尊重下,解释性行政规则仅给法院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解释,最终解释权归法院,尊重程度最低;在谢弗林尊重下,法院对解释性行政规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受到尊重的解释性行政规则对法院产生“先例”的拘束力,尊重程度较高;在Auer尊重下,法院认为,制定机关足够了解其法律规范,无需进行合理性审查,并获得“先例”拘束力,尊重程度最高;高度的尊重反而促使行政机关滥制规则,引发了诸多争议,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克里斯滕森—米德”尊重,增加审查标准、降低尊重率,重新提高对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审查强度。
讲座第三部分对德国判断余地理论进行了介绍。这包括乌勒的接受可能性理论,巴乔夫的判断余地理论,以及沃尔夫的估测特权理论等等。在此基础上对判断余地理论的适用范围加以阐述,这包括法院在审查高度属人性、紧急性、抽象立法、风险行政以及经济政策等领域的解释性行政规则时,对行政专业性的考量。在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推动下,德国法院逐渐形成了以“全面审查”为前提,程度不一的审查强度体系,例如,涉及紧急事件或政策时,德国法院会同时审查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涉及风险行政领域时,德国法院主要审查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科学评估论证、充分说明理由。
随后对美国尊重学说和判断余地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两者虽然在尊重标准上存在差异,司法尊重行政的发展历程有所不同,但两者的理论内核在于解决“法院还是行政机关更适合解释法律规范”这一问题,且目前美国和德国法院均秉持严格审查的立场,对行政机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讲座第四部分对我国“一并审查”制度的现状、法院面临的问题、直接进行制度借鉴上的困境加以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审查强度体系的制度设想。在我国法院高度尊重行政的背景下,行政权很难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但鉴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专业性尚有进步空间、法院深受行政影响,以及法院概括式运用判断余地理论的能力有限等等,简单移植他国理论均无法有效解决我国实际问题。要因地制宜,围绕“法院与行政何者更适合解释法律”这一核心,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并行的审查模式,根据“规范性概念”、“描述性概念”、“漏洞填补”等不同解释性行政规则类型所蕴含的行政专业性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
讲座结束后,何天文老师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给解决中国问题提供思路。难能可贵的是,讲座从中国实际出发,试图作出有效的制度借鉴,而非进行简单的制度移植。夏令蓝老师提出,法律制度的运行与改进无法抛却一国的传统制度和文化,应当考虑到“乡土中国”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才能有效且实质性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