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何天文老师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发表论文《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内涵辨析》,本文是博士论文《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的部分内容。
文章指出,“诉的利益”概念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和理论中尚无统一理解,将其界定为独立于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的诉讼要件,特指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这一狭义理解可彰显诉的利益独特的问题意识,增强其司法适用性,并为这一概念的法定化提供可能。我国行政诉讼的权益保障功能为诉的利益提供了制度前提,诉讼类型化的发展扩宽了其适用空间,但还须完善立案登记制,明确其诉讼要件的体系定位。诉的利益要从诉权行使目标、救济渠道效率、实体判决效果、起诉时机等方面加以判断,具体要求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中已有体现。为了维持诉的利益的特定内涵,应当明确其讨论范畴不包括复议前置和一般起诉期限,其与行政纠纷可诉性、诉讼请求形式的要求也无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