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下午,公司新学期教师讲座在澍泽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侦查公开的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由诉讼法教研室于增尊副教授主讲。公司经理郝磊教授,晁晓军老师及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沙龙。
讲座开始前,郝磊经理首先介绍了于增尊副教授的研究方向和学术成果,以及侦查公开问题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同时,郝磊经理就学院举办教师讲座的初衷和意义做了说明,希望同学们多多参加学术活动,培养问题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
讲座伊始,于增尊副教授首先对选择侦查程序公开作为讲座主题的缘由做了解释,通过对比侦查公开与审判公开的区别作为切入点,并以“向谁公开”、“何时公开”以及“公开什么”对侦查公开的基本原理进行了阐述。接下来,于老师从侦查程序向当事人公开、侦查程序向社会公开以及侦查程序公开的例外这三个方面展开具体讲解。
第一部分介绍了侦查程序向当事人公开。一是侦查向律师公开,这包括律师会见通信权、律师在场权以及律师阅卷权。于老师在肯定现行律师会见制度进步意义的同时,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会见难题及其解决方案,并就律师讯问在场权和审查逮捕阶段律师阅卷权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构想。二是侦查向家属公开,于老师以羁押信息告知制度为例,阐释了该项制度的价值,并提出在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时间等方面有待完善之处。三是侦查向被追诉人公开,包括涉案信息告知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制度等。于老师重点介绍了我国传统单面秘密式审查逮捕程序的特征与不足,以及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和最高检推行的公开听证改革的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介绍了侦查程序向社会公开。于老师首先分析了我国侦查程序向社会公开的实践样态,指出立法层面存在规范缺失、标准不明等不足,执法层面存在缺乏标准、操作混乱、规则不明等问题。其次,于老师指出了侦查向社会公开的理论困境,包括传统侦查观念制约、多重价值博弈复杂以及域外经验借鉴困难等。最后,于老师就侦查向社会公开的渠道方式,包括侦查机关主动公开和新闻媒体报道进行了简要阐述。
第三部分介绍了侦查公开的例外。在这一部分,于老师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首先介绍了台湾地区侦查不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然后结合台湾地区“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对侦查不公开的价值、侦查不公开的情形、侦查不公开的保障机制进行了说明,最后提出了台湾地区侦查不公开制度建设中值得反思借鉴之处。
于增尊老师分享的内容丰富实用,激发了同学们的学术前沿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